財政部、科技部日前印發修訂后的《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明確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將重點支持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區域創新體系建設4個方面。
辦法所稱引導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于支持和引導地方政府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技改革發展政策、優化區域科技創新環境、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根據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等政策相應進行調整。
引導資金由財政部、科技部共同負責管理。財政部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會同科技部研究確定各省份引導資金預算金額。引導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地方基礎科研條件情況及財力狀況占比40%,地方科技創新能力提升情況占比30%,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占比30%。
辦法明確,支持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科技創新基地建設和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資金,鼓勵地方綜合采用直接補助、后補助、以獎代補等多種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資金,鼓勵地方綜合采用風險補償、后補助、創投引導等財政投入方式。引導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辦法要求,地方各級財政、科技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重點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引導資金進行全面監管。各級財政部門、科技部門及使用引導資金的單位應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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