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網站消息,為適應金融體制深化改革發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加強金融企業財務管理,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作為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重要成員單位,依據“起草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并監督執行”的職責,在研究金融改革發展對財務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分析金融領域存在問題的基礎上,對《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以下簡稱42號令)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稱,在股權質押方面,目前,關于金融企業股權質押缺乏明確規定,一些金融企業出資人對股權進行反復質押、層層加杠桿,加劇了金融風險。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金融企業出資人不得質押限售期內的金融企業股權,質押融資不得用于股權收購,對于一定比例股權質押進行股東權利限制,確保公司治理結構穩定。
在特殊投資者方面,《征求意見稿》指出,近年來,銀行理財、資產管理計劃等融資方式不斷創新,一些投資者將金融產品投資入股金融企業??紤]到金融產品一般具有一定期限,結構復雜,資金來源難以徹底核查,為避免利用金融產品資金優勢獲取金融牌照或炒作股價,防范期限錯配風險,對金融產品入股金融企業的方式和比例進行適當規范。
在員工持股計劃方面,《征求意見稿》稱,金融企業員工持股計劃是金融企業資本金補充的來源之一,與其他股東出資要求一致,其資金來源應當為員工自有合法資金,不得通過銀行貸款等債務資金籌集。
在管理層杠桿收購方面,《征求意見稿》指出,近年來,融資創新層出不窮,杠桿收購隨之不斷發展。為維護金融企業合法權益,避免內部人控制風險,嚴禁金融企業管理層以杠桿收購方式取得金融企業股權。
在風險緩沖方面,《征求意見稿》梳理了風險緩釋的不同層次,金融企業應適當采取資產證券化、購買保險、運用套期保值類金融衍生工具等方式規避風險,對準備金計提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統一。
同時,為真實反映金融企業經營成果,防止金融企業利用準備金調節利潤,《征求意見稿》對于大幅超提準備金予以規范。以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例,監管部門要求的撥備覆蓋率基本標準為150%,對于超過監管要求2倍以上,應視為存在隱藏利潤的傾向,要對超額計提部分還原成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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